本文转自【羊城晚报微博】;
为了让猪肉丸的口感和卖相更好,商家竟在制造时增加硼砂,使家常食物变成有毒食物。近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食物安全的刑事案子,作出保持一审判定的终审裁决,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分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案子回忆:从2023年9月开端,被告人吴某连续购买了约45斤硼砂,在其运营的生熟肉制品店内将硼砂增加至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中并对外出售。2024年9月,该店被公安机关抄获,现场缉获硼砂4斤,生猪肉酱4.06斤和熟猪肉丸2.5斤。
经检测,上述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中含有硼砂物质。到被抄获,被告人吴某共出售增加硼砂的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约4000斤,出售额约人民币9万元,共获利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吴某出产、出售含有国家制止增加的有毒、有害非食物质料的肉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物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顾客的身体健康权力,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应予惩办。吴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后以为,原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